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施張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
同)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6,801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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