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福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福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楊福田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5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編號6、7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9至11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楊福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2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7463號│18866、19457、19483號│105年度偵字第165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38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105年度簡字第1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9月26日│105年7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38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105年度簡字第1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732號(編號1至5已定│16518號(編號1至5已定│16901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公共危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5日│105年6月15日│105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6541號│105年度偵字第16596號│17945、1824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4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8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46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8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901號(編號1至5已定│18532號(編號1至5已定│900號(編號6、7已定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5年6月8日│105年6月1日│105年6月7日│││││105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945、18244號│19697、21044號│19697、2104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0號(編號6、7已定應│106年度執字第444號│445號(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日│105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697、21044號│19697、2104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105年度易字第12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5號(編號9至11已定應│445號(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