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債權人 劉宇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詩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同)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511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係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雖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87300元」,惟其後又記載「…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後同意清算,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日先做為支付命令之計算工作天日數(計45個工作日),債務人未能及時清償,請苗栗地方法院准許債務人違約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件四與附件五,以買賣總價款(台幣)0000000元每工作日千分之0.5計算(每日台幣1940元)之違約金額。追溯違約金並由台新銀行建北分行直接扣抵」等語,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難認已具體明確,況債務人是否違約一事,自債權人所提書面資料為形式上之審查,亦難認已為足夠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