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九百六十六元;(二)郵費:三百七十五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二萬二千四百零九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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