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大陸地區認可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馮世珍 相對人 張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僅提出支票影本乙紙、財團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2紙、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影本2紙、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影本民事判決書部分影本乙紙、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部分影本乙紙,未提出上開文件原本以憑查對,所附民事判決書亦均有缺漏而不完整,另復未提出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自應定期間命為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表:(應補正提出之文件原本)
一、財團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6月18日(102)核字第045761號證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寧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完整本)、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2013)寧南證台字第221號公證書。
二、財團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6月18日(102)核字第045760號證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蘇民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書(完整本)、大陸地區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2013)寧南證台字第222號公證書。
三、判決生效證明書及其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