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9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建興 發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