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陳 紘宥 債務人 陳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紘宥 前就讀光華高工、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秉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19,2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紘宥自民國106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36,09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秉軒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1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秉軒、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256%│││85816│紘宥│3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陳秉軒、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0274│紘宥│3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秉軒、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5816│紘宥│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秉軒、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274│紘宥│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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