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秀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美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美秀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2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1日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中港刮刮樂專賣店」,作為公眾得出入之簽賭場所,並自任組頭,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下注簽選號碼,從事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其賭博方式係根據香港六合彩、臺灣彩券之今彩539及美國加州彩券天天樂當期中獎號碼,分為二組號碼(俗稱「二星」)、三組號碼(俗稱「三星」)、四組號碼(俗稱「四星」)3種,賭客每簽選1注分別需繳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二星)或70元(三星、四星)予林美秀,事後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上開彩券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如賭客簽中當期「二星」、「三星」、「四星」,則可分別向林美秀取得5,300元至5,700元、53,000元至57,000元、700,000元至750,000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所簽注賭金全歸林美秀所有。嗣於102年8月1日14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均屬林美秀所有,供其聚眾賭博所用或所得之物。
二、證據:㈠被告林美秀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 程玟綺蘇清 陣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份。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以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2年
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1日止,提供上開地點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處所並聚眾賭博財物,乃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所為,所侵害者復為同一之社會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僅各論以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1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
風俗,惟其素行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期間、營利所得,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或所
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在賭客 蘇清陣 (另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身上扣得之今彩539下注單據1張、六合彩下注單據
1張、今彩539下注單手寫本1張、六合彩下注單手寫本1張,皆乃蘇清陣所有,此另據證人蘇清陣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既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1台│├──┼────────────────────┼────┤│2│點鈔機│1台│├──┼────────────────────┼────┤│3│電腦(均含螢幕、主機、鍵盤、印表機各1件│2組│││)││├──┼────────────────────┼────┤│4│計算機│3台│├──┼────────────────────┼────┤│5│錄音機(含錄音帶1捲)│1台│├──┼────────────────────┼────┤│6│電話│1台│├──┼────────────────────┼────┤│7│中獎明細單│79張│├──┼────────────────────┼────┤│8│電腦簽注單(「天天樂」7張、「今彩539」│46張│││30張、「六合彩」9張)││├──┼────────────────────┼────┤│9│帳冊│2本│├──┼────────────────────┼────┤│10│賭資及彩金│98,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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