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633號
原告 黃楮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育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許育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0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2,650元、衣物受損費用6,0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自購藥品、敷料費用部分,若有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請予提出。
㈡車牌號碼「NVH-6013」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㈣原告請求皮膚科與復健科持續治療費30,000元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並請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等證物影本。
㈤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㈥就衣服、褲子、鞋子受損部分,請提出購買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等各1份,並陳報使用年數多少。
㈦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㈧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顏麗芸
參考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2
自購藥品、敷料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3
機車毀損修理費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4
持續治療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
5
洗頭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6
精神慰撫金
(說明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
7
衣物損失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