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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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停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停字第8號聲請人 蘇美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至於聲請人雖另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但由於不論承辦法官是否應予迴避,就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本即應依法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已如前述,自仍需為上開裁定,附此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