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