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
原告 許糧光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被告 蔡美月
汪 蔡金珠
吳玟 慧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介仁
被告 吳銘峯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糧宅
被告 吳詠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稜
被告 吳秀吟
陳芝 谷
陳芝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5日14時0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吳阿里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遷出國外,又就部分被告應受送達處均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