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46號

原告 許糧光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被告 蔡美月

蔡金寶

蔡金女

蔡金珠

吳阿里

吳文娟

吳金月

曾秋燕

曾鈺淳

曾淑卿

曾信榮

吳塗豐

吳塗喜

李桂美

陳健銘

李鳳琴

李木生

吳安調

李鳳陽

黃吳蓮英

沈吳秀月

吳秀珍

吳榮芳

吳玟

江清華

吳昇翰

吳昇達

吳新丁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介仁

被告 吳銘峯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糧宅

被告 吳詠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稜

被告 吳秀吟

蔡雅如

陳惠靖

陳芝

陳芝似

陳奎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5日14時0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吳阿里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遷出國外,又就部分被告應受送達處均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