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春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844號、111年度調偵字第10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春銓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周春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下午4時52分許起至同日時分57許止,在
彰化縣○○市○○里○○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彰化新彰基店,徒手竊取貨架上之MAGMAG泰國頭等艙梅子1包【價格新臺幣(下同)55元】、 曼秀雷敦 粉漾變色潤唇膏1條(價格140元)、Blueseeds每日舒服滾珠精油組5支入2盒(價格共598元)、Blueseeds每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1條(價格288元)、Magic持久眼線筆2支(黑色、咖啡色各1支,價格共318元)等物(以上總價合計1399元),得手後藏放身上,僅持泰國頭等艙梅子另1包及遊e卡至櫃臺結帳,結畢即步出店外。嗣該店職員清理店內商品時,察覺有商品遭竊,經店長 李宇鑫 調看監視器影像,發現周春銓行竊畫面,遂報警處理,經警循李宇鑫提供之周春銓載具交易明細調取其基本資料而查獲。
㈡於110年2月22日上午10時2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之統一便利商店秀傳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自拍棒1支(價格499元)、行動電源1個(價格649元)【以上總價合計1148元】,得手後藏放身上,僅持其購買之零食至櫃臺結帳,結畢即步出店外。嗣該店職員整理3C貨架時,察覺上開商品不見,只留下包裝,經調看監視器畫面,發現疑似遭周春銓竊取,店長 謝佳雯 隨後於秀傳醫院飲料販賣部見到周春銓,乃請醫院警衛先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上開自拍棒1支、行動電源1個(已發還謝佳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周春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宇鑫、被害人謝佳雯於警詢之證述。
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店內監視器影像勘查
筆錄、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載具交易明細、被告在全家便利商店之會員資料。
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㈤被告所竊貨物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0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1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再犯本案,顯見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
上開㈡所示犯行竊得之物品已返還被害人謝佳雯,未造成被害人謝佳雯實質之財產損害,並考量其素行、犯後態度,與其學歷、家庭經濟、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如上開㈠所示竊得之MAGMAG泰國頭等艙梅子1包、曼秀雷敦粉漾變色潤唇膏1條、Blueseeds每日舒服滾珠精油組5支入2盒、Blueseeds每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1條、Magic持久眼線筆2支(黑色、咖啡色各1支),為其上開㈠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本案如上開㈡所示犯行竊得之自拍棒1支、行動電源1個,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處罰1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㈠周春銓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AGMAG泰國頭等艙梅子壹包、曼秀雷敦粉漾變色潤唇膏壹條、Blueseeds每日舒服滾珠精油組伍支入貳盒、Blueseeds每日防護複方滾珠精油壹條、Magic持久眼線筆貳支(黑色、咖啡色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㈡周春銓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