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50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 獲 阮富枝 吳陳鐶 顧立雄 林志剛 翁昭蓉 林拔群 黑手黨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0號),提起抗告,而聲請提案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預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60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則聲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部分,亦不合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