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46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孝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4
0號、107年度偵字第911號、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107年度偵字第1638號、107年度偵字第1767號、107年度偵字第2644號、107年度偵字第2676號、107年度偵字第3193號、107年度偵字第3584號、107年度偵字第3585號、107年度偵字第3586號、107年度偵字第4809號、107年度偵字第4810號、107年度偵字第5071號、107年度偵字第5497號、107年度偵字第5498號、
107年度偵字第5783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4906號、
107年度偵字第5389號、107年度偵字第5680號、108年度偵字第648號、108年度偵字第932號、108年度偵字第1143號、10
8年度偵字第1173號、108年度偵字第141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8年度偵字第648號、108年度偵字第932號、108年度偵字第1143號、108年度偵字第141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邱孝昇犯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六十六罪,各處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元,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邱孝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住處,以ACER筆記型電腦連結HiNet寬頻上網或以iPhone手機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上網,創設假帳號或以自身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後,加入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社團,再利用附表一、三所示「詐騙對象」在社團中張貼文章或留言徵求演唱會門票之機會,以臉書Messenger及Line通訊軟體私下傳送訊息予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假意原價轉讓或加計代購費販賣演唱會門票予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並出示購票證明之電磁紀錄取信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使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誤信邱孝昇確實已成功訂購附表一、三所示之演唱會門票且有意轉讓或出售該門票,而將附表一、三所示「金額」之價金或訂金,匯入邱孝昇指定之帳號或以繳費代碼繳費之方式完成付款,嗣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以購票證明紀錄上所載取票序號取票失敗或未依約取得取票序號、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二、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之具體行騙手法:邱孝昇自主辦單位指定之網路購票系統「購票流程範例」中擷取購票證明畫面成為圖片檔後,以微軟之「小畫家」繪圖軟體修改其上「訂單編號」、「區域」、「座位」、「票價」或「取票序號」等購票資訊,再另行連結其他娛樂網站或遊戲點數交易網站申請儲值,取得賣家收受儲值款項所用之「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並以相同繪圖軟體,將前述購票證明截圖上之付款帳號修改為其申請儲值取得之「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以此方式分別偽造網路購票系統之購票證明圖片檔,其後旋於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所示之「詐騙日期」,以假帳號將偽造之購票證明圖片檔傳送予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所示之「詐騙對象」,佯稱:直接按照購票證明上之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付款,即可在便利商店機台輸入取票序號自行取票云云,假意原價轉讓門票,使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所示之「詐騙對象」陷於錯誤,依指示完成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所示「金額」之付款,邱孝昇即因而詐得附表一編號㈠、㈡、㈤、㈥、㈦、、、所示金額之儲值利益,附表一編號㈢、㈣、㈨、㈩、則因未完成儲值而未遂(偽造之演唱會門票及虛擬帳號、繳費代碼資訊,詳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門票」、「匯款帳號」、「繳費代碼」欄所示)。
三、附表一編號㈧、至之具體行騙手法:邱孝昇於民國107年2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主辦單位指定之網路售票系統成功訂購日本女歌手 安室奈美惠 演唱會門票
2張(訂單編號:00000000號、演出日期:107年5月20日、區域:特C區5800、座位:20排12、13號),並指定票卡印製姓名為「 陳宥彤 」、「 劉姵岑 」,顯然無意將上開門票出售予附表一編號㈧、至所示之「詐騙對象」,竟於附表一編號㈧、至所示之「詐騙日期」,以自身帳號向附表一編號㈧、至所示之「詐騙對象」佯稱:願以票價加計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2,200元不等之代購費出售上開門票,俟107年5月電子票卡寄送完成後再相約面交云云,且出示上開門票之購票證明紀錄,使附表一編號㈧、至所示之「詐騙對象」陷於錯誤,將附表一編號㈧、至所示「金額」之訂金匯入邱孝昇之聯邦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邱孝昇即因而詐得附表一編號㈧、至所示金額之款項。
四、附表三編號1至41之具體行騙手法:邱孝昇於107年5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主辦單位指定之網路售票系統成功訂購韓國男子演唱團體WannaOne演唱會門票2張(訂單編號:00000000號、演出日期:107年8月26日、區域:紫2區5800、座位:8排5、7號)後,擷取購票證明紀錄成為圖片檔,另在網路上蒐集相同演唱會之藍13區及搖滾區購票證明圖片檔,再以微軟之「小畫家」繪圖軟體修改其上「訂單編號」、「區域」或「座位」等購票資訊,以此方式分別偽造紫17區、藍13區、搖滾C區、搖滾R區及搖滾L區之購票證明圖片檔,其後旋於附表三編號1至41所示之「詐騙日期」,以假帳號傳送上開購票證明圖片檔予附表三編號1至41所示之「詐騙對象」,並佯稱:願以原價或票價加計200元至1,200元不等之代購費出售附表三編號
1至41所示之門票,俟開演前15日再交付取票序號或相約面交門票云云,使附表三編號1至40所示之「詐騙對象」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三編號1至40所示「金額」之價金或訂金匯入邱孝昇向不知情友人 林昱翰 商借之基隆百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邱孝昇即因而詐得附表三編號1至40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詐騙對象」,則係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完成付款,此超商代碼係邱孝昇另行在娛樂網站申請儲值所取得,惟因交易異常未完成儲值,故邱孝昇未詐得儲值利益(演唱會門票資訊,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41「門票」欄所示)。嗣邱孝昇於10
7年8月11日取得前述紫2區門票之取票資訊,便將該門票
2張轉售予附表三以外之第三人,而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完成取票。
理由
一、程序事項: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則例外得再行起訴。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邱孝昇因涉嫌向易 尹葳 取得附表一編號㈨所示之繳費代碼LLZ00000000000後用以行騙,前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曾與臉書暱稱「AaronHuang」之人談論關於演唱會門票之事,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及聯邦銀行存摺照片傳送予對方,無法排除上開繳費代碼係「AaronHuang」所申請用以詐騙告訴人 王彥智 為由,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於107年9月10日確定,此有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9、11204、20597號不起訴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76號卷第89至92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1頁、第33頁)。惟本案檢察官於107年12月11日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所提出之證人 易尹葳 證述、 薇威 小舖會員資料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辦人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541號卷第13至18頁、第32頁),可證向易尹葳註冊會員之客戶係提供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及聯邦銀行存摺照片」作為認證,核與被告提供予「AaronHuang」之「身分證及聯邦銀行存摺照片」不同(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0號卷第45頁),且證人易尹葳證稱:使用附表一編號㈨所示繳費代碼之客戶曾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通話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541號卷第17頁),該門號復係被告所申辦,上開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有申請附表一編號㈨所示繳費代碼用以行騙之犯罪嫌疑,既為原不起訴處分所未審酌,自屬未發現之新證據,故本案檢察官據以再行起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事實欄一至四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57號卷22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140至142頁、第320至324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138頁,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卷第72至73頁),核與證人林昱翰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因帳戶於107年5月初遭凍結,向其商借生活費,其乃於107年5月11日晚間8時30分許,將名下基隆百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被告,本意是方便匯款予被告,但被告在其不知情之情況下,以其帳戶收取詐騙所得款項等語相符(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偵字第5680號卷第15至18頁、第55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第11至14頁),並有①附表二所示之證據、②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③拓元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5日拓字第1070925001號函及其所附WannaOne演唱會編號00000000號訂單明細(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129至130頁)、④拓元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2日刑事陳報狀及其所附安室奈美惠演唱會編號00000000號訂單明細、WannaOne演唱會編號00000000號訂單明細暨WannaOne演唱會搖滾C區693號、搖滾C區69
4號、紫17區7排6號、紫17區7排8號等座位之真實訂單明細(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205至211頁、第235頁、第231頁、第223至227頁)、⑤被告與林昱翰間之Line通訊紀錄截圖(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14至315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第19至26頁)、⑥林昱翰之基隆百福郵局帳戶提領紀錄表及被告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偵字第5389號卷第13頁、第15頁、第17頁、第73頁、第75頁)、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389號卷第397至409頁)、⑧107年8月23日在被告住處扣得之ACER筆記型電腦1台、iPhone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
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訂單編號:00000000號安室奈美惠演唱會票卡信封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等可資佐證,足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述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
⒈刑法上之文書,固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然製作名義人之
姓名或名稱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苟由該具有思想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書面所載內容,或由該書面本身附隨之情況,如專用信箋、特殊標誌等情觀之,可推知係特定之名義人製作者,亦屬之。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並未訂購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及附表三編號1、2、5、
7、10、11、12、13(藍13區部分)、14、16、18、20、21、23、24、25、26、27、31、34、40、41所示之演唱會門票,而係自行在主辦單位指定之網路售票系統擷取購票畫面圖片檔,或蒐集他人擷取自相同網路售票系統之購票證明圖片檔後,以繪圖軟體修改其上「訂單編號」、「區域」、「座位」、「票價」或「取票序號」等購票資訊,創造實際上不存在之訂單紀錄,用以表示其已成功訂購特定演唱會場次座位之證明,且上開不實訂單紀錄均有表明演唱會名稱及演出時間、地點等場次資訊,字型、尺寸、樣式及排版亦均與真實訂單紀錄相同,足以使人誤信係出自前述網路售票系統,揆諸首開說明,縱未表明網路售票系統名稱,仍可認係冒用前述網路售票系統所製作。是被告冒用主辦單位指定之網路售票系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購票證明電磁紀錄,充作其成功訂購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及附表三編號1、2、
5、7、10、11、12、13(藍13區部分)、14、16、18、20、21、23、24、25、26、27、31、34、40、41所示演唱會門票之證明加以行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被告行使購票證明截圖,使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及附表三編號1、2、5、7、10、11、12、13、14、16、18、20、21、23、24、25、26、27、31、34、40、41所示之「詐騙對象」陷於錯誤,均依指示匯款或繳費,其中附表一編號㈠、㈡、㈤、㈥、㈦、、、部分完成儲值,被告因而詐得儲值利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三編號
1、2、5、7、10、11、12、13、14、16、18、20、21、
23、24、25、26、27、31、34、40部分匯款至被告使用之帳戶,被告因而詐得各該款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㈢、㈣、㈨、㈩、及附表三編號41部分未完成儲值,被告未取得儲值利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⒉被告雖在主辦單位指定之網路售票系統成功訂購附表一編號
㈧、、、所示之安室奈美惠演唱會特C區門票2張及附表三編號3、4、6、8、9、15、17、19、22、28、29、30、32、33、35、36、37、38、39所示之WannaOne演唱會紫2區門票2張,然被告係將購得之門票另行販賣、交付予第三人完成交易,而無意轉讓或販賣予附表一編號㈧、、、及附表三編號3、4、6、8、9、13、15、17、
19、22、28、29、30、32、33、35、36、37、38、39所示之「詐騙對象」,卻出示上開門票之購票證明紀錄假意原價轉讓或加價販賣,使附表一編號㈧、、、及附表三編號3、4、6、8、9、13、15、17、19、22、28、29、30、32、33、35、36、37、38、39所示之「詐騙對象」信以為真,均依指示完成匯款,被告因而詐得各該款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記載被告如附表一、三所為均係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惟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係利用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在臉書社團中張貼文章或留言徵求演唱會門票之機會,以Messenger及Line通訊軟體「私下傳送訊息」予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始虛偽達成轉讓或販賣演唱會門票之合意,並非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路頁面刊登讓票或售票之詐欺訊息,以招徠不特定民眾與之交易,且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均未曾提出被告在臉書社團中張貼讓票或售票訊息之證據,揆諸前述說明,自難認被告係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是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引用之法條容有失當,茲因公訴人已當庭更正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9條(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4頁,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7號卷第71頁),本院自毋庸再變更起訴法條。
㈡罪數部分: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㈠、㈡、㈤、㈥、㈦、、、部分所
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係以行使偽造購票證明紀錄之方式施用詐術而牟取利益,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罪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已起訴之詐欺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規定,變更被告應適用之法條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及第210條。
⒉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5、7、10、11、12、13、14、
16、18、20、21、23、24、25、26、27、31、34、40部分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係以行使偽造購票證明紀錄之方式施用詐術而獲取財物,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罪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已起訴之詐欺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被告應適用之法條為刑法第220條第
2項、第216條、第210條。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㈢、㈣、㈨、㈩、及附表三編號41部分
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未遂罪,係以行使偽造購票證明紀錄之方式施用詐術牟取利益而未得手,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罪事實,然此部分事實與已起訴之詐欺取財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被告應適用之法條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
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附表三編號1、2、5
、7、10、11、12、13、14、16、18、20、21、23、24、25、26、27、31、34、40、41所犯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及就附表一編號㈧、至、附表三編號3、4、6、8、9、15、17、19、22、28、29、30、32、33、35、36、37、38、39所犯之詐欺取財罪,係於不同之時間、對不同之詐騙對象各別實行,且係針對各詐騙對象徵求之票券而出示不同之購票證明紀錄行騙,行為無重合而獨立可分,所犯各罪之基礎事實亦不相同,並分別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足認被告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其所犯上開66罪應予分論併罰(追加起訴書記載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為屬接續犯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依詐騙對象人數計算罪數,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142頁)。
㈢量刑審酌部分:
本院審酌被告利用熱門演唱會門票搶購不易、黃牛漫天開價之現況,以自身訂購之演唱會門票購買紀錄或偽造不實之購票證明紀錄,假意原價轉讓或加價販賣演唱會門票予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使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信以為真,如數付款後,即未再尋求其他購票管道,不僅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亦因無法入場觀看演唱會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主觀惡性非輕。又被告於偵查中均否認犯罪,就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部分,提出其與臉書暱稱「AaronHuang」之人間Messenger對話紀錄,據以否認販賣演唱會門票予附表一編號㈠至㈦、㈨至所示之「詐騙對象」;就附表一編號㈧、至及附表三編號3、4、6、8、9、
15、17、19、22、28、29、30、32、33、35、36、37、38、39部分,以相同場次、座位之票券同時與多人交易,就附表三編號1、2、5、7、10、11、12、13、14、16、18、20、21、23、24、25、26、27、31、34、40、41部分,則偽造不實之購票證明紀錄取信於「詐騙對象」,主觀上顯均具有詐欺之犯意,仍於偵查中辯稱:購票證明只是供買家參考,其不一定會給買家該票價座位云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4906號卷第23頁),嗣經本院勘驗扣案iPhone手機、比對卷證資料及向拓元股份有限公司函查本案演唱會門票訂單明細,查悉附表二「本院卷證據」、「備註」欄所述犯罪行為人同一性及被告偽造附表三「證據」欄所示購票證明截圖之事證(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12
5至133頁、第145至204頁),被告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罪,足見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仍心存僥倖,犯後態度並非良好。惟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即自行退款予附表一編號至之「詐騙對象」,復於108年4月30日退款予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之「詐騙對象」(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147頁),並與同日本院審理時到庭之12名告訴人均調解成立(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93至99頁、第153至176頁),尚知彌補因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兼衡其自述為研究所肄業、從事家教工作月收入20,000元至25,000元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137至137頁),暨其犯罪動機、犯罪所得數額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密接程度、法益侵害加重效應及所顯現之被告人格等情,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1台、iPhone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與附表一、三所示「詐騙對象」聯絡時所用之犯罪工具,且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104頁),爰依刑法第38條前段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係被告友人林昱翰所有,且林昱翰對於被告持以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一事不知情,並非無正理由提供上開提款卡,自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或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附表一編號㈠、㈡、、、犯罪所得之儲值利益及款項,均因被告自行退款而實際發還告訴人 張建泓賴宜萱李芊逸李瑜晏林軒 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又被告因附表一編號㈤、㈥、㈦、、、犯罪所得之儲值利益,業經被告使用完畢或因被告帳號遭凍結而無法登入使用(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239頁、第259頁、第141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95頁);被告因附表一編號㈧及附表三編號1至40犯罪所得之款項,則經被告提領花用無存(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93號卷第46頁、第53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389號卷第350頁),核均無法再沒收其犯罪所得原物,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或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爰逕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680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向友人即告訴人林昱翰佯稱因上網轉賣演唱會門票,錢無法退給顧客,帳戶遭凍結,欲借不常使用之帳戶退錢云云,致告訴人林昱翰陷於錯誤,於107年5月11日晚間8時30分許,將名下基隆百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被告,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嫌。惟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記載:「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只見可疑金流,未必了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是以多數國家就洗錢犯罪之立法,多以具備前置犯罪為必要,以合理限制洗錢犯罪之成立,至於前置犯罪是否經判決有罪則非所問。亦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可疑金流與特定犯罪有所連結即可,蓋從犯罪者之角度觀察,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行遭查獲,會盡全力滅證,但對於犯罪之成果即犯罪所得,反而會盡全力維護,顯見洗錢犯罪之本質上本無從確知犯罪行為之存在,僅為合理限制洗錢犯罪之處罰,乃以不法金流與特定犯罪有連結為必要。然在不法金流未必可與特定犯罪進行連結,但依犯罪行為人取得該不法金流之方式,已明顯與洗錢防制規定相悖,有意規避洗錢防制規定,為落實洗錢防制,避免不法金流流動,對於規避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不明財產者,亦應處罰,爰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予以規範,增訂第1項」等語,可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屬「特殊洗錢罪」,係同法第14條「洗錢罪」之補充規定,立法目的在於防堵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洗錢行為,適用對象自應同具有「掩飾或隱匿所得」之要件。而本案被告因附表一編號㈧之1所示犯行,經被害人 謝麗芬 於107年5月8日報案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通報被告之聯邦銀行帳戶為警示帳戶(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93號卷第113至117頁),被告因金融帳戶遭警示及衍生管制無法使用,始向相識多年之告訴人林昱翰商借基隆百福郵局帳戶提款卡(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第12頁),而用以直接提領附表三編號1至40所示「詐騙對象」匯入之款項,主觀上應無以他人帳戶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犯意,且本案前置犯罪明確,不法資金流向一目了然,復可輕易追查帳戶實際使用人,客觀上亦不足以造成金流斷點,自無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或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之餘地。首開追加起訴意旨容有誤會,茲因公訴人認被告向告訴人林昱翰借用基隆百福郵局帳戶提款卡之行為,與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40所示之行為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4至325頁),就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本院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移送併案審理: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48、932、
1143、1411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見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第295至312頁),與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分屬同一案件,本院爰併予審判。
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219、6261、
6262、6682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746號卷㈠第119至123頁),其被害人均非附表一、三所示之「詐騙對象」,犯罪時間、方式及使用之收款帳戶與本案起訴、追加起訴者亦不盡相同,顯非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本院無從併予審判,爰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柏青追加起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表一】原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編號│詐騙│詐騙日期│門票│金額│匯款帳號│取號/付款方式│主文│││對象││││繳費代碼│││├──┼───┼───────┼────────┼────┼───────┼──────────┼─────────────┤│㈠│張建泓│106年10月4日│ 楊丞琳 演唱會門票│3,2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 謝晴如 經營之│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4張││限公司申設之玉│「博馬娛樂城」網站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山銀行00000000│請儲值,經謝晴如提供│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虛擬帳│左列虛擬帳號代收儲值│。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號│款項,再由張建泓匯款│、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完成儲值。│卡壹張均沒收。│├──┼───┼───────┼────────┼────┼───────┼──────────┼─────────────┤│㈡│賴宜萱│106年10月2日│SHARPx五月天LIFE│7,76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謝晴如經營之│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巡迴演唱會門票2││限公司申設之玉│「博馬娛樂城」網站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張││山銀行00000000│請儲值,經謝晴如提供│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虛擬帳│左列虛擬帳號代收儲值│。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號│款項,再由賴宜萱匯款│、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完成儲值。│卡壹張均沒收。│├──┼───┼───────┼────────┼────┼───────┼──────────┼─────────────┤│㈢│ 賴愛梅 │106年7月7日│NieRMusicConce│7,000元│ 金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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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10日│NieRMusicConce│3,5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3│││rtinTaiwan演唱│3,500元│有限公司申設之│之方式,取得左列虛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會門票1張(訂單│(起訴書│台北富邦銀行10│帳號,嗣蔡秉宏匯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00000000│漏載第2│000000000000(│,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日期2017/08/28│筆匯款)│起訴書誤載為10│限公司圈存而未完成儲│、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座位:A區7排││000000000000)│值。│卡壹張均沒收。│││││14號)││、000000000000│││││││││80(起訴書漏載│││││││││)虛擬帳號│││├──┼───┼───────┼────────┼────┼───────┼──────────┼─────────────┤│㈢│ 周仕鈞 │106年7月10日│NieRMusicConce│3,5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4│││rtinTaiwan演唱││有限公司申設之│之方式,取得左列虛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會門票1張││台北富邦銀行10│帳號,嗣周仕鈞匯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0000虛│,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擬帳號│限公司圈存而未完成儲│、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值。│卡壹張均沒收。│├──┼───┼───────┼────────┼────┼───────┼──────────┼─────────────┤│㈢│ 許蕙顯 │106年9月23日│EasonsaysC'mon│9,6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5│││inTour台北站演│( 陳怡君 │有限公司申設之│之方式,取得左列虛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唱會門票2張(日│代匯款)│台北富邦銀行10│帳號,嗣許蕙顯匯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期2017/11/24,座││000000000000(│,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位:特2區5排1││起訴書誤載為10│限公司圈存而未完成儲│、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3號)││000000000000)│值。│卡壹張均沒收。│││││││虛擬帳號│││├──┼───┼───────┼────────┼────┼───────┼──────────┼─────────────┤│㈢│ 譚明珊 │106年9月23日│EasonsaysC'mon│8,0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6│││inTour台北站門│( 鄭雯 如│有限公司申設之│之方式,取得左列虛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票2張(訂單編號│代匯款)│台北富邦銀行10│帳號,嗣譚明珊匯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日││000000000000虛│,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期:2017/11/24,││擬帳號│限公司圈存而未完成儲│、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座位:北1B區5排│││值。│卡壹張均沒收。│││││1、3號)│││││├──┼───┼───────┼────────┼────┼───────┼──────────┼─────────────┤│㈢│ 許佳汝 │106年9月25│ 周杰倫 地表最強世│15,0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7│││界巡迴演唱會門票│(起訴書│有限公司申設之│之方式,取得左列虛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2張│誤載為3,│台北富邦銀行10│帳號,嗣許佳汝匯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0元)│000000000000(│,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起訴書誤載為10│限公司圈存而未完成儲│、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000000000000)│值。│卡壹張均沒收。│││││││虛擬帳號│││├──┼───┼───────┼────────┼────┼───────┼──────────┼─────────────┤│㈣│ 陳瑮莎 │106年9月23日│EasonsaysC'mon│10,6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白雅 ││inTour台北站演││有限公司申設之│之方式,取得左列虛擬│,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惠代匯││唱會門票2張(訂││台北富邦銀行00│帳號,嗣陳瑮莎匯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款││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9,日期:2017/1││虛擬帳號│限公司圈存返還陳瑮莎│、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1/24,座位:北1B│││而未完成儲值。│卡壹張均沒收。│││││區5排1、3號)│││││├──┼───┼───────┼────────┼────┼───────┼──────────┼─────────────┤│㈤│ 梁瑜倩 │106年11月3日│EasonsaysC'mon│10,600元│藍新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向仟柏科技股份│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inTour台北站演││限公司申設之第│有限公司申請儲值,經│,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唱會門票2張(日││一銀行00000000│該公司提供左列虛擬帳│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期:2017/11/24、││00000000虛擬帳│號代收儲值款項,再由│。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座位:特1區4排││號│梁瑜倩匯款完成儲值。│、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10、11號)││││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追│││││││││徵其價額。│├──┼───┼───────┼────────┼────┼───────┼──────────┼─────────────┤│㈥│ 林呈祐 │106年12月12日│頑童演唱會門票4│5,16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以繪圖軟體將自│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張││限公司申設之國│身國民身分證及基隆第│,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泰世華銀行2803│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00(起│之圖片檔姓名修改為「│。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訴書誤載為2803│ 黃天祿 」後,於106年│、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000000000)虛│11月24日持以在 黃正豐 │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擬帳號│經營之「鑫煌寶物藝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商城」註冊會員(此部│追徵其價額。││││││││分所涉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嫌未據起訴),復│││││││││於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19分許申請儲值,│││││││││經黃正豐提供左列虛擬│││││││││帳號代收儲值款項,由│││││││││林呈祐於106年12月12│││││││││日下午4時21分許匯款│││││││││完成儲值。嗣邱孝昇再│││││││││向「鑫煌寶物藝品商城│││││││││」申請取款,經黃正豐│││││││││於106年12月12日下午│││││││││5時33分許轉帳5,145│││││││││元至邱孝昇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6021│││││││││0000000號帳戶。││├──┼───┼───────┼────────┼────┼───────┼──────────┼─────────────┤│㈦│ 王薏涵 │107年1月7日│EXO四巡演唱會門│5,800元│藍新金流股份有│邱孝昇在 林昇輝 經營之│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票1張│(林昇輝│限公司之繳款編│不詳網站申請儲值,經│,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先行賠償│號NZ0000000000│林昇輝提供左列繳款編│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薏涵)│8225│號代收儲值款項,再由│。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王薏涵匯款完成儲值。│、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追徵│││││││││其價額。│├──┼───┼───────┼────────┼────┼───────┼──────────┼─────────────┤│㈧│謝麗芬│107年3月20日│namieamuroFina│5,000元│邱孝昇之聯邦銀│邱孝昇以自身名義購得│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1│││ltour0000Fina│訂金│行內湖分行帳號│左列特C區門票後,重│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llyinAsia演唱││000000000000號│複出售予多數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會門票2張(訂單││帳戶││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hone│││││編號:00000000,││││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日期:2018/05/2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座位:特C區20││││幣伍仟元,追徵其價額。│││││編號:00000000,│││││││││日期:2018/05/20│││││││││,座位:特C區20│││││││││排12、13號)│││││├──┼───┼───────┼────────┼────┼───────┼──────────┼─────────────┤│㈧│ 范佳寧 │107年4月22日│namieamuroFina│7,000元│邱孝昇之聯邦銀│邱孝昇以自身名義購得│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2│││ltour0000Fina│訂金│行內湖分行帳號│左列特C區門票後,重│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llyinAsia演唱││000000000000號│複出售予多數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會門票2張(訂單││帳戶││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hone│││││編號:00000000,││││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日期:2018/05/2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座位:特C區20││││幣柒仟元,追徵其價額。│││││編號:00000000,│││││││││日期:2018/05/20│││││││││,座位:特C區20│││││││││排12、13號)│││││├──┼───┼───────┼────────┼────┼───────┼──────────┼─────────────┤│㈨│王彥智│106年10月21日│LiSALiTTLEDEVi│4,8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易尹葳經營之│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LPARADEAcousti│(108年3│限公司之繳費代│「薇威小舖」網站申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cLiveinTaiwan│月21日易│碼LLZ000000000│儲值,經易尹葳提供左│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7演唱會門票2│尹葳退款│15│列繳費代碼代收儲值款│。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張│)││項,嗣王彥智匯款後,│、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因易尹葳接獲交易異常│卡壹張均沒收。││││││││通知而未完成儲值。││├──┼───┼───────┼────────┼────┼───────┼──────────┼─────────────┤│㈩│ 周瑋瑋 │106年9月22日│EasonsaysC'mon│8,0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inTour台北站演││有限公司之繳費│之方式,取得左列繳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唱會門票2張(訂││代碼AA00000000│代碼,嗣周瑋瑋繳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單編號:#0000000││0103│,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9,日期:2017/1│││限公司圈存返還周瑋瑋│、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1/24,座位:北1B│││而未完成儲值。│卡壹張均沒收。│││││區5排1、3號)│││││├──┼───┼───────┼────────┼────┼───────┼──────────┼─────────────┤││ 劉芷昀 │106年12月1日│2018 萬芳 演唱會門│6,6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岱思有限公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1│││票2張││限公司申設之中│經營之「 黃易 寶物點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國信託銀行9829│交易」網站申請儲值,│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00000000000虛│經該公司業務負責人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擬帳號│ 炳杉 提供左列虛擬帳號│、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代收儲值款項,再由劉│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芷昀匯款完成儲值。│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追徵│││││││││其價額。│├──┼───┼───────┼────────┼────┼───────┼──────────┼─────────────┤││王 皓昱 │106年12月4日│LiSALiTTLEDEVi│2,4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岱思有限公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2│││LPARADEAcousti││限公司申設之中│經營之「黃易寶物點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cLiveinTaiwan││國信託銀行9829│交易」網站申請儲值,│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7演唱會門票1││000000000000虛│經該公司業務負責人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張(訂單編號:33││擬帳號│炳杉提供左列虛擬帳號│、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965874,日期:20│││代收儲值款項,再由王│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17/12/09,座位:│││皓昱匯款完成儲值。│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追徵│││││全區2排4號)││││其價額。│├──┼───┼───────┼────────┼────┼───────┼──────────┼─────────────┤││劉 峻佑 │106年11月30日│ 陳綺貞 Acoustic│4,8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岱思有限公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Cheer-ego房間裡││限公司申設之中│經營之「黃易寶物點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的音樂會2018台北││國信託銀行9829│交易」網站申請儲值,│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門票2張(日期:││000000000000虛│經該公司業務負責人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2018/01/12,座位││擬帳號│炳杉提供左列虛擬帳號│、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B區14排15、16│││代收儲值款項,再由劉│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號)│││峻佑匯款完成儲值。│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追徵│││││││││其價額。│├──┼───┼───────┼────────┼────┼───────┼──────────┼─────────────┤││ 吳庭葦 │106年12月27日│陳綺貞Acoustic│4,800元│金恆通科技股份│邱孝昇以儲值遊戲點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Cheer-ego房間裡││有限公司之繳費│之方式,取得左列繳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的音樂會2018台北││代碼AA0000000A│代碼,嗣吳庭葦繳款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站門票2張(日期││K005│,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2018/01/13,座│││限公司圈存返還吳庭葦│、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位:B區18排14、│││而未完成儲值。│卡壹張均沒收。│││││15號)│││││├──┼───┼───────┼────────┼────┼───────┼──────────┼─────────────┤││蕭 于甄 │106年12月2日│MXMFANMEETIG台│9,0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邱孝昇在岱思有限公司│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北場門票2張(訂││限公司申設之中│經營之「黃易寶物點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單編號:00000000││國信託銀行9829│交易」網站申請儲值,│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期:2017/12/││000000000000虛│經該公司業務負責人劉│。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24,座位:A2區5││擬帳號│炳杉提供左列虛擬帳號│、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排20、21號)│││代收儲值款項,再由蕭│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于甄匯款完成儲值。│所得新臺幣玖仟元,追徵其價│││││││││額。│├──┼───┼───────┼────────┼────┼───────┼──────────┼─────────────┤││李芊逸│107年3月31日│namieamuroFina│4,000元│邱孝昇之聯邦銀│邱孝昇以自身名義購得│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ltour0000Fina│訂金│行內湖分行帳號│左列特C區門票後,重│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llyinAsia演唱│(107年2│000000000000號│複出售予多數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會門票2張(訂單│月27日邱│帳戶││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hone│││││編號:00000000,│孝昇退款│││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日期:2018/05/20│)│││沒收。│││││,座位:特C區20│││││├──┼───┼───────┼────────┼────┼───────┼──────────┼─────────────┤││李瑜晏│107年4月2日│namieamuroFina│7,000元│邱孝昇之聯邦銀│邱孝昇以自身名義購得│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ltour0000Fina│訂金│行內湖分行帳號│左列特C區門票後,重│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llyinAsia演唱│(邱孝昇│000000000000號│複出售予多數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會門票2張(訂單│和解還款│帳戶││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hone│││││編號:00000000,│)│││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日期:2018/05/20││││沒收。│││││,座位:特C區20│││││││││編號:00000000,│││││││││日期:2018/05/20│││││││││,座位:特C區20│││││││││排12、13號)│││││├──┼───┼───────┼────────┼────┼───────┼──────────┼─────────────┤││ 林軒如 │107年3月27日│namieamuroFina│10,000元│邱孝昇之聯邦銀│邱孝昇以自身名義購得│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起訴書誤載為│ltour0000Fina│訂金│行內湖分行帳號│左列特C區門票後,重│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7年3月28日)│llyinAsia演唱│(107年5│000000000000號│複出售予多數人。│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會門票2張(訂單│月31日邱│帳戶││AC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hone│││││編號:00000000,│孝昇退款│││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日期:2018/05/20│)│││沒收。│││││,座位:特C區20│││││││││編號:00000000,│││││││││日期:2018/05/20│││││││││,座位:特C區20│││││││││排12、13號)│││││└──┴───┴───────┴────────┴────┴───────┴──────────┴─────────────┘【附表二】原起訴部分之證據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編號│偵查卷宗證據│本院卷證據│備註│├──┼───────────────────────────────┼───────────┼──────────────┤│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0號卷】││「博馬娛樂城」網站之會員帳號│││●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7日付管外字第106101707號函覆││需經驗證,且左列會員帳號、密│││虛擬帳號對應之廠商資料(第29至33頁)。││碼與被告慣用之帳號、密碼高度│││●證人謝晴如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5至17頁)。││相符。│││●證人謝晴如提供之「博馬商城」網站會員資料、訂單明細及儲值紀錄││佐證資料:│││(第35、37、39頁)。││●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臺灣基│││●告訴人張建泓於警詢時之指訴(第19至20頁)。││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告訴人張建泓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540號卷第89頁,同署107年│││第21頁、第21至27頁)。││度偵字第4906號卷第10、20、│││●告訴人張建泓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第25頁)。││22頁)。│││││●被告之臉書帳號會員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726號卷第35頁)。│││││●被告之聯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734號卷第17頁)│││││。│├──┼───────────────────────────────┼───────────┼──────────────┤│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11號卷】│●證人謝晴如提供之會員│「博馬娛樂城」網站之會員帳號│││●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8日付管外字第106112804號函覆│帳號儲值明細(107年│需經驗證,且左列會員帳號、密│││虛擬帳號對應之廠商資料(第37至43頁)。│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碼與被告慣用之帳號、密碼高度│││●證人謝晴如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9至21頁)。│79頁)。│相符。│││●證人謝晴如提供之博馬娛樂城網站會員資料及訂單明細(第25頁、第││佐證資料:│││31至33頁)。││●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臺灣基│││●告訴人賴宜萱於警詢時之指訴(第51至53頁)。││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告訴人賴宜萱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翻拍照││540號卷第89頁,同署107年│││片(第73頁、第67至71頁)。││度偵字第4906號卷第10、20、│││●告訴人賴宜萱提出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第65頁)││22頁)。│││。││●被告之臉書帳號會員資料(臺│││●告訴人賴宜萱之金融卡影本(第75頁)。││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726號卷第35頁)。│││││●被告之聯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734號卷第17頁)│││││。│├──┼───────────────────────────────┼───────────┼──────────────┤│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3日北富銀港都字第1060││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000000號函附虛擬帳號開立人基本資料(第49至53頁)。││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第347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313頁)。││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告訴人賴愛梅於警詢時之指訴(第15至18頁)。││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告訴人賴愛梅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第23頁、第29頁、第25至45頁)。││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告訴人賴愛梅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1頁)││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左列賣家之Messenger個人資│││││料相片與編號㈠、㈡相同。│├──┼───────────────────────────────┼───────────┼──────────────┤│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2│●虛擬帳號企業代碼一覽表(第213頁)。││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第347頁)。││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告訴人曾士祐於警詢時之指訴(第65至69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告訴人曾士祐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第73頁、第75至87頁)。││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告訴人曾士祐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第71頁)。││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左列賣家之Messenger個人資│││││料名稱與編號㈢之1相同。│├──┼───────────────────────────────┼───────────┼──────────────┤│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3│●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開立人基本資料(第133至139頁)。││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擬帳號取號人資料(第││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347頁)。││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313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告訴人蔡秉宏於警詢時之指訴(第103至105頁)。││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告訴人蔡秉宏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通訊紀錄截圖(第116││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頁、第107至113頁)。││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告訴人蔡秉宏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第115頁)。││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告訴人蔡秉宏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第117頁)。││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左列賣家之Line個人資料相片│││││與編號㈢之2所示賣家之Mess│││││enger個人資料相片相同。│├──┼───────────────────────────────┼───────────┼──────────────┤│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4│●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企業代碼一覽表(第213頁)。││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第347頁)。││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185至187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告訴人周仕鈞於警詢時之指訴(第151至153頁)。││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告訴人周仕鈞提出之Line、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157至163││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頁、第165至169頁)。││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告訴人周仕鈞指訴賣家之Mess│││││enger個人資料名稱與編號㈢│││││之3相同。│├──┼───────────────────────────────┼───────────┼──────────────┤│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5│●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企業代碼一覽表(第213頁)。││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第347頁)。││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215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告訴人許蕙顯於警詢時之指訴(第191至192頁)。││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證人陳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93至194頁)。││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告訴人許蕙顯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Line通訊紀錄││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截圖(第201至205頁、第195至199頁)。││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告訴人許蕙顯與證人陳怡君間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195頁)││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證人陳怡君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第201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左列賣家之Messenger及Line│││││個人資料名稱均與編號㈢之6│││││相同。│├──┼───────────────────────────────┼───────────┼──────────────┤│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左列賣家之Line帳號:tutorapp││6│●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企業代碼一覽表(第213頁)。││ple與附表三編號5、被告販│││●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賣WannaOne演唱會門票時使用│││第347頁)。││之帳號相同。│││●被害人譚明珊於警詢時之指述(第217至218頁)。││佐證資料:│││●被害人譚明珊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被告與告訴人 范紫嫺韓綾余 │││第231頁、第221至229頁)。││間之Messenger通訊紀錄(本│││●被害人譚明珊與鄭雯如間Line通訊紀錄截圖(第219頁)。││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第│││●被害人譚明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照片(││104、124頁)。│││第232頁)。│││├──┼───────────────────────────────┼───────────┼──────────────┤│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7│●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企業代碼一覽表(第213頁)。││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第347頁)。││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289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告訴人許佳汝於警詢時之證述(第251至252頁)。││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告訴人許佳汝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Line通訊紀錄││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截圖(第257頁、第255至265頁)。││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告訴人許佳汝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第253頁)。││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左列賣家之Line個人資料名稱│││││及照片均與編號㈢之6相同。│├──┼───────────────────────────────┼───────────┼──────────────┤│㈣│【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816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07年4月2日安和企作字第0000000000││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號企金作業服務函覆虛擬帳號開立人資料(第19至21頁)。││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函覆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第92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15頁)。││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被害人陳瑮莎於警詢時之指述(第8至11頁)。││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告訴人 白雅慧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第12至14頁、第51至52頁)。││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被害人陳瑮莎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ger通訊紀錄││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截圖(第79頁、第72至78頁)。││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告訴人白雅慧與被害人陳瑮莎間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55至71││第323頁、第327至330頁,│││頁、第80至83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告訴人白雅慧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及存摺││第1119號卷第213頁)。│││封面影本(第29頁)。││●左列賣家之Line個人資料名稱│││││及照片均與編號㈢之6相同。│├──┼───────────────────────────────┼───────────┼──────────────┤│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42號卷(下稱臺北偵卷)、臺││左列仟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67號卷(下稱基隆偵卷)】││對象之106年11月3日IP位置,│││●第一銀行虛擬帳號企業代碼一覽表(臺北偵卷第11頁)。││其中一動態IP(1.169.67.169)│││●藍新金流股份公司於106年11月15日提供之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臺││,係附掛在被告住所市內電話之│││北偵卷第10頁)。││Hinet帳號所使用。│││●仟柏科技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29日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及交易│││││對象IP位置(臺北偵卷第12至16頁)。│││││●IP位置用戶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偵卷第18頁)。│││││●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佐 沈修緯 於偵訊時之證述(基│││││隆偵卷第29至31頁)。│││││●告訴人 梁倩瑜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臺北偵卷第2至3頁、基隆偵│││││卷第21至23頁)。│││││●告訴人梁倩瑜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臺北偵卷第6至7頁)。│││││●告訴人梁倩瑜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臺北偵卷第8頁)。│││├──┼───────────────────────────────┼───────────┼──────────────┤│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被告手機內儲存以「天│左列鑫煌寶物藝品商城之會員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106年12月29日國世南港字第00000000號│祿」名稱在「掏金娛樂│號與被告慣用帳號相符,且偽造│││函覆虛擬帳號開戶基本資料(第46至67頁)。│城」申請儲值之網頁畫│身分證及基隆一信存摺之手法(│││●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7011814號函覆│面照片(107年度訴字│黃天祿)與被告手機內偽造其他│││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第68至69頁)。│第746號卷㈠第163頁│證件、存摺之手法( 黃方益 )相│││●證人黃正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第7頁至第8頁反面、第102頁│)。│同。│││至第102頁反面)。│●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佐證資料:│││●證人黃正豐提供之鑫煌寶物藝品商城「黃天祿」會員資料(第20至21│合作社108年3月20日│●被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及手機│││頁)。│函所附106年12月12日│照片截圖(本院107年度訴字│││●查無「黃天祿」之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第77至78頁)。│轉帳5,145元至被告帳│第746號卷㈠第145至147頁│││●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7年3月20日基一信字第813號函覆│戶之「轉出帳號」資料│、第191頁)。│││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92至95頁反面)。│(本院107年度訴字第││││●告訴人林呈祐於警詢時之指訴(第9至10頁)。│746號卷㈠第301至30││││●告訴人林呈祐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Line通訊紀錄│3頁)。││││截圖(第14頁、第11頁至第13頁反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竹塹 ││││●告訴人林呈祐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影本(第14頁)。│分行108年4月8日合│││││金竹塹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上述「轉出帳│││││號」開戶資料(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29至31頁)。│││││●本院與證人黃正豐通話│││││之電話紀錄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㈡第33頁)。││├──┼───────────────────────────────┼───────────┼──────────────┤│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76號卷】│●被告手機內儲存與告訴││││●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日提供之繳款編號取號人資料│人王薏涵對話之Messen││││(第31頁)。│ger視窗照片(107年││││●證人林昇輝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第5至7頁、第85至87頁)。│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證人林昇輝提供之交易對象會員資料及訂單明細(第33至35頁)。│165頁)。││││●告訴人王薏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第13至17頁、第86至87頁)。│││││●告訴人王薏涵提出之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29頁)。│││││●告訴人王薏涵提出之統一便利商店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第27頁)。││││││││├──┼───────────────────────────────┼───────────┼──────────────┤│㈧│【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93號卷】││││1│●被害人謝麗芬於警詢時之指述(第19至21頁)。│││││●被害人謝麗芬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83│││││頁、第77至81頁)。│││││●被害人謝麗芬提出之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轉帳交易明細表截圖(第87│││││頁、第83頁)。│││││●被告之聯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8頁反面至第31頁、第│││││46頁)。│││├──┼───────────────────────────────┼───────────┼──────────────┤│㈧│【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93號卷】││││2│●告訴人范佳寧於警詢時之指訴(第23至27頁)。│││││●告訴人范佳寧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89│││││頁、第89至97頁)。│││││●告訴人范佳寧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103頁)。│││││●告訴人范佳寧在臉書社團中留言求票之網頁畫面截圖(第99頁)。│││││●被告之臉書首頁畫面截圖(第101頁)。│││││●被告之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8頁反面至第31頁、第│││││53頁)。│││├──┼───────────────────────────────┼───────────┼──────────────┤│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541號卷】││左列「薇 戚小舖 」會員提供之證│││●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1日付管外字第107011106號函覆││件及存摺照片背景與被告手機內│││繳費代碼取號人資料(第30至31頁)。││儲存之照片背景相同(本院107│││●證人易尹葳於警詢時之證述(第13至14頁、第16至18頁)。││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162頁│││●證人易尹葳提出之「薇戚小舖」會員資料及訂單明細(第15頁、第19││)。│││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辦人資料(第32頁)。│││││●告訴人王彥智於警詢時之指訴(第22頁至第22頁反面)。│││││●告訴人王彥智在臉書社團中留言求票之網頁畫面截圖(第25頁)。│││││●告訴人王彥智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25頁、第25至26頁)。│││││●告訴人王彥智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繳費明細(第23頁)。│││├──┼───────────────────────────────┼───────────┼──────────────┤│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433號卷】││●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準備程│││●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繳費代碼訂單明細(第11至12頁)。││序時,當庭以被告提供之「金│││●被害人周瑋瑋於警詢時之指述(第9至10頁)。││合發娛樂城」網址、會員帳號│││●被害人周瑋瑋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ger通訊紀錄││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申請儲│││截圖(第22至23頁、第22頁反面、第23頁反面至第25頁)。││值,分別取得台北富邦銀行虛│││●被害人周瑋瑋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繳費明細(第21頁、第25頁反││擬帳號及繳費代碼,且上開虛│││面)。││擬帳號之前4碼「1080」與台│││││北富邦銀行提供之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相符(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第323頁、第327至330頁,│││││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號卷第213頁)。│││││●左列賣家之Line個人資料名稱│││││及照片均與編號㈢之6相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694號卷】││●同編號之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左列「黃易寶物點數交易」網│││0000000號函覆虛擬帳號開立人資料(第35頁)。││站會員帳號與被告慣用之帳號│││●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7011802號函覆││相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6至37頁、第64頁)。││7年度偵字第540號卷第89頁│││●岱思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42至45頁)。││)。│││●岱思有限公司經營之「黃易寶物點數交易」網頁截圖(第39頁)。│││││●告訴人劉芷昀於警詢時之指訴(第30至32頁)。│││││●告訴人劉芷昀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第48頁)。│││││●告訴人劉芷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第3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694號卷】││左列106年12月4日岱思公司交││2│●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9日付管外字第106121902號函覆││易對象之IP位置(36.225.55.4│││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及107年1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7011802號函覆││),係附掛在被告住所市內電話│││虛擬帳號交易明細(第76至77頁、第65頁)。││之Hinet帳號所使用。│││●岱思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83至87頁)。│││││●IP位置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第19頁)。│││││●告訴人 王皓昱 於警詢時之指訴(第73至74頁)。│││││●告訴人王皓昱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97頁、第93至99頁)。│││││●告訴人王皓昱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第7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偵字第8077號卷】││●同編號之2│││●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7011817號函覆││●左列「黃易寶物點數交易」網│││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第21至23頁)。││站會員帳號與被告慣用之帳號│││●岱思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35至41頁)││相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證人 劉炳杉 於偵訊時之證述(第99至100頁)。││7年度偵字第540號卷第89頁│││●告訴人 劉峻佑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第7至8頁、第117至118頁││)。│││)。│││││●告訴人劉峻佑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19頁、第17至19頁)。│││││●告訴人劉峻佑提出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金融卡影本(第1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038號卷】││●同編號之2│││●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超商代碼取號人資料及該公司107年││●左列取號人帳號資料為被告之│││5月9日函(第9頁、第67頁、第46頁)。││聯邦銀行帳戶。│││●告訴人吳庭葦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第6至7頁、第41至42頁)。│││││●告訴人吳庭葦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影本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10至11頁、第12至27頁)。│││││●告訴人吳庭葦提出之萊爾富便利商店代收繳費明細(第8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60024914號卷】││●同編號之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左列「黃易寶物點數交易」網│││000000號函覆虛擬帳號開立人資料(第38頁)。││站會員帳號與被告慣用之帳號│││●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8日付管外字第107011809號函覆││相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虛擬帳號取號人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0至32頁、第39頁)。││7年度偵字第540號卷第89頁│││●岱思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訂單明細(第21頁、第45頁)。││)。│││●證人劉炳杉於警詢時之證述(第24至28頁)。│││││●被害人 蕭于甄 於警詢時之指述(第89至90頁)。│││││●被害人蕭于甄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94頁、第92至94頁)。│││││●被害人蕭于甄提出之新光銀行交易明細及金融卡影本(第95頁、第10│││││2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43號卷】│││││●告訴人李芊逸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第11至13頁、第115至116頁│││││)。│││││●告訴人李芊逸提出之臉書社團留言求票截圖、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第35頁、第57頁、第31至33頁、第37至67頁)。│││││●告訴人李芊逸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第29頁)│││││。│││││●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退款)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第95頁、第97至11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726號卷】│●告訴人李瑜晏提出之刑││││●聯邦商業銀行107年5月25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20977號函覆│事陳報狀及本院電話紀││││被告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5至19頁)。│錄表(本院107年度訴││││●告訴人李瑜晏於警詢時之指訴(第7至11頁)。│字第746號卷㈡第51至││││●告訴人李瑜晏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第27頁、│53頁)。││││第53至105頁)。│││││●告訴人李瑜晏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存摺封面影本(第│││││21頁、第25頁)。│││││●被告之臉書帳號資料(第33至3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734號卷(下稱偵卷)、107│││││年度核交3558號卷(下稱核交卷)】│││││●告訴人林軒如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8至10頁、第40頁至第│││││40頁反面)。│││││●告訴人林軒如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被告臉書首頁畫面截圖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偵卷第15至16頁)。│││││●告訴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卷第11頁│││││)。│││││●被告之聯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17至18頁反面、核│││││交卷第14頁)。│││└──┴───────────────────────────────┴───────────┴──────────────┘【附表三】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108年度訴字第197號)┌──┬───┬──────┬───────┬────┬───────────────────────┬──────────┐│編號│詐騙│詐騙日期│門票│金額│證據│主文│││對象│││├───────────────────────┤│││││││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906號卷(下稱偵4906卷)││││││││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89號卷(下稱偵5389卷)││││││││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0號卷(下稱偵5680卷)││││││││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48號卷(稱偵648卷)││││││││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32號卷(稱偵932卷)││││││││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43號卷㈠(下稱偵1143卷││││││││㈠)││││││││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43號卷㈡(下稱偵1143卷││││││││㈡)││││││││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3號卷(下稱偵1173卷)││││││││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11號卷(下稱偵1411卷)││││││││基隆地檢107年度聲搜字第387號卷(下稱聲搜卷)││││││││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卷㈠(下稱訴746卷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號卷(下稱金訴卷)││├──┼───┼──────┼───────┼────┼───────────────────────┼──────────┤│1│ 范姜汶 │107年6月17日│WannaOne演唱│3,800元│●告訴人 范姜汶珮 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03│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珮││會門票1張(日││至104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 范江 ││期:2018/08/25││●告訴人范姜汶珮提出之Line通訊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茹琪代││,座位:藍13區││易明細表截圖(偵1143卷㈡第73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匯款)││19排27號,票價││●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0│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3,800)││頁)。│壹台、iP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徵其價額。│├──┼───┼──────┼───────┼────┼───────────────────────┼──────────┤│2│ 薛佳文 │107年7月6日│WannaOne演唱│3,500元│●告訴人薛佳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07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日│訂金│110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期:2018/08/25││●告訴人薛佳文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座位:搖滾C││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偵1143卷㈡第191頁、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區693、694號拆││191至199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售,票價:6,80││●被告手機內與告訴人薛佳文間之Line通訊紀錄截圖│壹台、iPhone手機壹支│││││0)││(訴746卷㈠第312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告訴人薛佳文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金│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訴卷第85頁)。│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追│││││││●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1│徵其價額。│││││││頁)。││├──┼───┼──────┼───────┼────┼───────────────────────┼──────────┤│3│ 林宇婷 │107年7月23日│WannaOne演唱│11,600元│●告訴人林宇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13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114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林宇婷提出之購票證明及Line、Messenger│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90頁、第89至92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告訴人林宇婷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明細表翻拍照片(金訴卷第92頁)。│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6│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追徵其││││││││價額。│├──┼───┼──────┼───────┼────┼───────────────────────┼──────────┤│4│ 詹媄晴 │107年7月30日│WannaOne演唱│7,000元│●告訴人詹媄晴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17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119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詹媄晴提出之購票證明及Line通訊紀錄截圖│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金訴卷第95頁、第93至100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告訴人詹媄晴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金訴卷│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第96頁)。│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8│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追徵其價額。│├──┼───┼──────┼───────┼────┼───────────────────────┼──────────┤│5│范紫嫺│107年7月5日│WannaOne演唱│3,500元│●告訴人范紫嫺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23至1│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訂金│27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874││●告訴人范紫嫺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01頁、第101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105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C區693、││●告訴人范紫嫺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壹台、iPhone手機壹支│││││694號,票價:││明細表翻拍照片(金訴卷第106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6,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1│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6│ 張琳曼 │107年5月20日│WannaOne演唱│4,500元│●告訴人張琳曼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31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133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張琳曼提出之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偵│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648卷第79至81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被告手機內與告訴人張琳曼間之Line通訊紀錄截圖│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訴746卷㈠第311頁、第316頁)。│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告訴人張琳曼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偵│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元)││648卷第79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1│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頁)。│。│├──┼───┼──────┼───────┼────┼───────────────────────┼──────────┤│7│ 周亭華 │107年6月9日│WannaOne演唱│3,000元│●被害人周亭華於警詢時之指述(聲搜卷第69至70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訂│訂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324712││●被害人周亭華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及Line、Messen│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2,日期:2018││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07頁、第107至1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6,座位:││9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紫17區7排6、8││●被害人周亭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壹台、iPhone手機壹支│││││號,票價:5,80││(偵648卷第103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4│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參仟元,追徵其│││││││●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價額。│││││││圖(訴746卷㈠第200頁)。││├──┼───┼──────┼───────┼────┼───────────────────────┼──────────┤│8│ 朱芷葳 │107年7月24日│WannaOne演唱│6,500元│●告訴人朱芷葳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41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143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被告與告訴人朱芷葳間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及│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告訴人提出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翻拍照│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片、購票證明截圖(金訴卷第111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朱芷葳提出之臉書社團求票貼文截圖及中國│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411卷第237│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頁、第239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6│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頁)。│。│├──┼───┼──────┼───────┼────┼───────────────────────┼──────────┤│9│ 于本琪 │107年6月20日│WannaOne演唱│6,000元│●告訴人于本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47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149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于本琪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ger通訊紀錄截圖影本(偵1143卷㈠第109頁,金│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訴卷第113至119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于本琪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中華│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郵政存摺影本(偵1143卷㈠第99頁、第101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6│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頁)。│仟元,追徵其價額。│├──┼───┼──────┼───────┼────┼───────────────────────┼──────────┤││韓綾余│107年7月1日│WannaOne演唱│7,000元│●告訴人韓綾余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55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訂│訂金│156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874││●告訴人韓綾余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偵1143卷㈠第177頁,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訴卷第121至125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C區693、69││●告訴人韓綾余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壹台、iPhone手機壹支│││││4號,票價:6,8││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及中華郵政存摺影本(金訴卷│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00)││第122頁,偵1143卷㈠第173至175頁)。│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9│新臺幣柒仟元,追徵其│││││││頁)。│價額。│├──┼───┼──────┼───────┼────┼───────────────────────┼──────────┤││ 顧主怡 │107年7月27日│WannaOne演唱│3,800元│●告訴人顧主怡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61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日││164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期:2018/08/25││●告訴人顧主怡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座位:藍13區││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28頁、第127至13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排27號,票價││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3,800)││●告訴人顧主怡提出之臉書社團求票貼文截圖、中華│壹台、iPhone手機壹支│││││││郵政存摺影本及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拍照片(偵1411卷第285頁、第271頁,金訴卷第│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31頁)。│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告訴人顧主怡提出之手機來電紀錄截圖(偵1411卷│徵其價額。│││││││第289至290頁)。││││││││●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7││││││││頁)。││├──┼───┼──────┼───────┼────┼───────────────────────┼──────────┤││ 張佳琪 │107年6月14日│WannaOne演唱│2,000元│●告訴人張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67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日│訂金│169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期:2018/08/25││●告訴人張佳琪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座位:藍13區││r通訊紀錄截圖影本(金訴卷第133頁、第133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排27號,票價││135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3,800)││●告訴人張佳琪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及中國信託│壹台、iPhone手機壹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偵648卷第│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223頁、第228頁)。│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5│新臺幣貳仟元,追徵其│││││││頁)。│價額。│├──┼───┼──────┼───────┼────┼───────────────────────┼──────────┤││ 鄭恩慈 │107年6月10日│WannaOne演唱│3,000元│●告訴人鄭恩慈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73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①│2,000元│175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訂單編號:2341│訂金│●告訴人鄭恩慈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通訊紀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6102,日期:20││截圖(金訴卷第138頁、第137至139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08/26,座位││●告訴人鄭恩慈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金│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紫2區8排5、7││訴卷第138頁)。│壹台、iPhone手機壹支│││││號拆售,票價:││●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4│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5,800。②訂單││頁、第335頁)。│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編號:00000000││●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新臺幣伍仟元,追徵其│││││,日期:2018/0││圖(訴746卷㈠第201頁)。│價額。│││││8/25,座位:藍││││││││13區19排27號,││││││││票價:3,800)││││├──┼───┼──────┼───────┼────┼───────────────────────┼──────────┤││ 林彧丞 │107年7月1日│WannaOne演唱│13,000元│●告訴人林彧丞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87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訂││189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單編號:324712││●告訴人林彧丞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2,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42頁、第14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6,座位:││至145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紫17區7排6、8││●告訴人林彧丞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壹台、iPhone手機壹支│││││號,票價:5,80││表影本(偵1143卷㈡第21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9│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壹萬參仟元,追│││││││●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徵其價額。│││││││圖(訴746卷㈠第200頁)。││├──┼───┼──────┼───────┼────┼───────────────────────┼──────────┤││ 林沛萱 │107年6月11日│WannaOne演唱│3,000元│●告訴人林沛萱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193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訂金│196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林沛萱提出之Line及Messenger通訊紀錄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圖(金訴卷第147至157頁,偵648卷第342至34│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3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林沛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拆售,票價:5,││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800)││648卷第325頁、第327至329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5│仟元,追徵其價額。│││││││頁)。││├──┼───┼──────┼───────┼────┼───────────────────────┼──────────┤││ 許雯晶 │107年7月8日│WannaOne演唱│3,800元│●告訴人許雯晶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01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203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237││●告訴人許雯晶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3,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64頁、第15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至163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藍13區19排27號││●告訴人許雯晶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金訴│壹台、iPhone手機壹支│││││,票價:3,800││卷第164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2│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徵其價額。│││││││圖(訴746卷㈠第201頁)。││├──┼───┼──────┼───────┼────┼───────────────────────┼──────────┤││ 陳希恩 │107年6月14日│WannaOne演唱│6,000元│●告訴人陳希恩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09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211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陳希恩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通訊紀錄│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截圖(金訴卷第165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告訴人陳希恩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金融│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第8排5、7││卡影本(偵648卷第191頁、第193頁)。│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號,票價:5,8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5│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0)││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追徵其價額。│├──┼───┼──────┼───────┼────┼───────────────────────┼──────────┤││ 阮欣霈 │107年7月8日│WannaOne演唱│3,500元│●告訴人阮欣霈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15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訂金│216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161││●告訴人阮欣霈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02,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67頁、第167│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6,座位:││至170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R區774、77││●告訴人阮欣霈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壹台、iPhone手機壹支│││││5號拆售,票價││表影本(偵1411卷第129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6,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2│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 周楚筠 │107年7月3日│WannaOne演唱│3,000元│●告訴人周楚筠於警詢時之指訴(偵4906卷第229至2│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訂金│31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周楚筠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ger通訊紀錄截圖影本(金訴卷第173頁、第171至│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180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周楚筠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拆售,票價:5,││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及存款明細查詢資料(金訴卷│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800)││第182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0│仟元,追徵其價額。│││││││頁)。││├──┼───┼──────┼───────┼────┼───────────────────────┼──────────┤││ 鄭智恩 │107年7月28日│WannaOne演唱│7,300元│●告訴人 鄭佳琪 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7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原名││會門票1張(訂││235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鄭佳琪││單編號:234874││●告訴人鄭佳琪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日期:2018││r、Line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88頁、第18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至192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C區693、69││●告訴人鄭佳琪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壹台、iPhone手機壹支│││││4號拆售,票價││明細表及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金訴卷第193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6,800)││)。│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7│新臺幣柒仟參佰元,追│││││││頁)。│徵其價額。│├──┼───┼──────┼───────┼────┼───────────────────────┼──────────┤││ 李珮慈 │107年7月2日│WannaOne演唱│6,900元│●告訴人李珮慈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1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訂│訂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874││●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日期:2018││7至23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告訴人李珮慈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C區693、69││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197頁、第195至│壹台、iPhone手機壹支│││││4號,票價:6,8││205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0│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陸仟玖佰元,追││││││││徵其價額。│├──┼───┼──────┼───────┼────┼───────────────────────┼──────────┤││ 游涵 如│107年7月6日│WannaOne演唱│6,000元│●告訴人 游涵如 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1頁)│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7至235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告訴人游涵如提供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通訊紀錄│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截圖(金訴卷第208頁、第207至208頁)。│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告訴人游涵如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合作│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金庫銀行存摺影本(金訴卷第209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98卷第341│仟元,追徵其價額。│││││││頁)。││├──┼───┼──────┼───────┼────┼───────────────────────┼──────────┤││ 林佳儒 │107年7月16日│WannaOne演唱│6,500元│●告訴人林佳儒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1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訂│訂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324712││●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42,日期:2018││7至23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6,座位:││●告訴人林佳儒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紫17區7排6、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11頁、第211│壹台、iPhone手機壹支│││││號,票價:5,80││至214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0)││●告訴人林佳儒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拍照片(金訴卷第212頁)。│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追│││││││●林昱翰之中華郵政銀行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4│徵其價額。│││││││頁)。││││││││●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圖(訴746卷㈠第200頁)。││├──┼───┼──────┼───────┼────┼───────────────────────┼──────────┤││ 連馥 │107年6月21日│WannaOne演唱│3,800元│●告訴人連馥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1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237││7至235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53,日期:2018││●告訴人連馥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15頁,偵932卷│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藍13區19排27號││第114至120頁)。│壹台、iPhone手機壹支│││││,票價:3,800││●告訴人連馥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影本(偵932卷第│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122頁)。│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7│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頁)。│徵其價額。│││││││●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圖(訴746卷㈠第201頁)。││├──┼───┼──────┼───────┼────┼───────────────────────┼──────────┤││ 石欣蒨 │107年6月19日│WannaOne演唱│3,500元│●告訴人石欣蒨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1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訂金│。│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161││●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02,日期:2018││7至23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6,座位:││●告訴人石欣蒨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R區774、77││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19頁、第219至│壹台、iPhone手機壹支│││││5號拆售,票價││227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6,800)││●告訴人石欣蒨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金│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訴卷第220頁)。│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追│││││││●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6│徵其價額。│││││││頁)。││├──┼───┼──────┼───────┼────┼───────────────────────┼──────────┤││ 吳婧菱 │107年7月11日│WannaOne演唱│3,800元│●告訴人吳婧菱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3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日││。│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期:2018/08/25││●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座位:藍13區││7至23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排,票價:3,││●告訴人吳婧菱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800)││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29頁、第229│壹台、iPhone手機壹支│││││││至233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告訴人吳婧菱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金訴│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卷第233頁)。│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3│徵其價額。│││││││頁)。││├──┼───┼──────┼───────┼────┼───────────────────────┼──────────┤││ 郭禹晞 │107年7月11日│WannaOne演唱│15,000元│●告訴人郭禹晞出具之委託書(偵5389卷第255頁)│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2張(訂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編號:00000000││●告訴代理人鄭佳琪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日期:2018/0││7至23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25,座位:搖││●告訴人郭禹晞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滾L區543、544││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35頁、第235至239│壹台、iPhone手機壹支│││││號,票價:6,80││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0)││●告訴人郭禹晞提出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圖(金訴卷第239至240頁)。│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追│││││││●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3│徵其價額。│││││││頁)。││││││││●被告手機內儲存之訂單編號00000000號購票證明截││││││││圖(訴746卷㈠第314頁)。││├──┼───┼──────┼───────┼────┼───────────────────────┼──────────┤││ 鄭佳卉 │107年6月30日│WannaOne演唱│6,000元│●告訴人鄭佳卉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65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269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鄭佳卉提出之Me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訴卷第241至244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告訴人鄭佳卉提出之無摺存款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金訴卷第244頁)。│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9│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追徵其價額。│├──┼───┼──────┼───────┼────┼───────────────────────┼──────────┤││ 謝佳君 │107年6月17日│WannaOne演唱│3,000元│●告訴人謝佳君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73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訂金│275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謝佳君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46頁、第245至247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第8排5、7││●告訴人謝佳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及金融卡影本(│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號拆售,票價:││偵648卷第269頁、第273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5,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5│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頁)。│仟元,追徵其價額。│├──┼───┼──────┼───────┼────┼───────────────────────┼──────────┤││ 周芷聿 │107年6月18日│WannaOne演唱│4,000元│●告訴人周芷聿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79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281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周芷聿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ger通訊紀錄截圖(偵932卷第158頁、第158至│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174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告訴人周芷聿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號,票價:5,80││明細表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偵932卷第152│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0)││頁、第154至156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6│仟元,追徵其價額。│││││││頁)。││├──┼───┼──────┼───────┼────┼───────────────────────┼──────────┤││ 李姿賢 │107年7月13日│WannaOne演唱│3,800元│●被害人李姿賢於警詢時之指述(偵5389卷第285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286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887││●告訴人李姿賢提供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1,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偵1411卷第155頁、第1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5至157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藍13區19排27號││●告訴人李姿賢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偵1411卷│壹台、iPhone手機壹支│││││,票價:3,800││第141至143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1│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參仟捌佰元,追││││││││徵其價額。│├──┼───┼──────┼───────┼────┼───────────────────────┼──────────┤││ 楊翊卉 │107年6月13日│WannaOne演唱│4,000元│●告訴人楊翊卉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289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293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楊翊卉提供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57頁、第255至261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5,座位:││。│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楊翊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拆售,票價:5,││明細影本(偵5389卷第295至297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35│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頁)。│仟元,追徵其價額。│├──┼───┼──────┼───────┼────┼───────────────────────┼──────────┤││ 湯惠軒 │107年8月2日│WannaOne演唱│6,500元│●被害人湯惠軒於警詢時之指述(偵5389卷第307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309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被害人湯惠軒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訊紀錄翻拍照片(金訴卷第263頁、第263至265│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8│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拆售,票價:5,││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800)│││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 劉晏庭 │107年7月23日│WannaOne演唱│3,500元│●告訴人劉晏庭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89卷第313至│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日│訂金│315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期:2018/08/26││●告訴人劉晏庭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座位:搖滾R││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金訴卷第269頁、第267│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區667、668號拆││至273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售,票價:6,80││●告訴人劉晏庭提出之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偵14│壹台、iPhone手機壹支│││││0)││11卷第175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5389卷第346│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頁)。│新臺幣參仟伍佰元,追││││││││徵其價額。│├──┼───┼──────┼───────┼────┼───────────────────────┼──────────┤││ 詹佳穎 │107年6月14日│WannaOne演唱│3,000元│●告訴人詹佳穎於警詢時之指訴(偵648卷第241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訂金│243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詹佳穎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Line通訊紀錄截圖(訴197卷第81頁、第79至93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詹佳穎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拆售,票價5,80││明細表影本(偵648卷第245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411卷第49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追徵其價額。│├──┼───┼──────┼───────┼────┼───────────────────────┼──────────┤││ 賀勤容 │107年6月17日│WannaOne演唱│6,800元│●告訴人賀勤容於警詢時之指訴(偵648卷第369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372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賀勤容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ger通訊紀錄截圖(偵648卷第404頁、第403至│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408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告訴人賀勤容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及自動櫃員│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拆售,票價:5,││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648卷第373至379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411卷第49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追徵其價額││││││││。│├──┼───┼──────┼───────┼────┼───────────────────────┼──────────┤││ 洪婉津 │107年6月19日│WannaOne演唱│6,000元│●告訴人洪婉津於警詢時之指訴(偵932卷第182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2張(訂│訂金│184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洪婉津提出之購票證明、Line、Messenger│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通訊紀錄及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偵932卷第200頁、第200至202頁、第202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7號││。│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告訴人洪婉津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偵93│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2卷第196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411卷第51頁│仟元,追徵其價額。│││││││)。││├──┼───┼──────┼───────┼────┼───────────────────────┼──────────┤││ 柯婉萍 │107年7月3日│WannaOne演唱│6,000元│●告訴人柯婉萍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143卷㈡第89至│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93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柯婉萍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ssen│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號,日期:20││ger通訊紀錄截圖(偵1143卷㈡第97頁、第95至99│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18/08/26,座位││頁)。│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號││●告訴人柯婉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11│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43卷㈡第99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411卷第55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追徵其價額。│├──┼───┼──────┼───────┼────┼───────────────────────┼──────────┤││ 徐家湲 │107年7月5日│WannaOne演唱│3,000元│●告訴人徐家湲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143卷㈡第131│邱孝昇犯詐欺取財罪,│││││會門票1張(訂│訂金│至133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單編號:234161││●告訴人詹佳穎提出之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r通│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2,日期:2018││訊紀錄截圖(訴197卷第105頁、第95至107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C│││││/08/26,座位:││。│ER筆記型電腦壹台、iP│││││紫2區8排5號,││●告訴人徐家湲提出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hone手機壹支及其內SI│││││票價5,800)││明細表影本(偵1143卷㈡第137頁)。│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411卷第57頁│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追徵其價額。│├──┼───┼──────┼───────┼────┼───────────────────────┼──────────┤││ 劉懿婷 │107年7月22日│WannaOne演唱│8,000元│●告訴人劉懿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141卷第243至2│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訂││45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單編號:234874││●告訴人劉懿婷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Line、Me│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1,日期:2018││ssenger通訊紀錄截圖(偵1141卷第249頁、第2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08/25,座位:││9至261頁)。│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搖滾C區693、69││●告訴人劉懿婷提出之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影本(│壹台、iPhone手機壹支│││││4號拆售,票價││偵1141卷第247頁)。│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6,800)││●林昱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411卷第63頁│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追徵其││││││││價額。│├──┼───┼──────┼───────┼────┼───────────────────────┼──────────┤││ 曾讌涵 │107年6月16日│WannaOne演唱│3,800元│●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0日綠管外字第│邱孝昇犯行使偽造準私│││││會門票1張(日│(商超代│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商超代碼LLZ00000000000│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期:2018/08/25│碼繳費未│號對應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訴197卷第1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座位:藍13區│完成儲值│3至125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票價:3,800│)│●告訴人曾讌涵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173卷第75至79│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頁)。│壹台、iPhone手機壹支│││││││●告訴人曾讌涵提出之不實購票證明截圖及Messenge│及其內SIM卡壹張均沒│││││││r、Line通訊紀錄截圖(偵1173卷第81至83頁,訴│收。│││││││197卷第132頁、第131至133頁)。││││││││●告訴人曾讌涵提出之統一便利商店代收繳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偵1173卷第83頁)。││└──┴───┴──────┴───────┴────┴───────────────────────┴──────────┘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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