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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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507號原告 林宛錚 被告 吳晟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均詳如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4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足佐。然原告遲於112年11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戳章日期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