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46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子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許子翔為未成年人,故請於聲請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父)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許子翔之法定代理人(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