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交簡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嘉交簡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佑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96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康樹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