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家德
毛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亞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查中亞紙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石峯(原名 石有章 )已死亡,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石峯(原名石有章)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其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該裁定於103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中亞紙業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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