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7號
原告江00
被告江00
江00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0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32號、103年度台抗字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及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各為新臺幣(下同)4,387,699元、2,032,107元,而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係因被繼承人甲○死亡後登記為被繼承人乙○○與兩造公同共有,是兩造於分割被繼承人甲○與乙○○遺產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遺產與附表一邊號1至2所示遺產價額,應不予重複計算。又原告之應繼分為3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509,955元【計算式:(4,387,699元+2,032,107元-1,889,942元)×1/3=4,529,864元×1/3=1,509,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9,95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金蘭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414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45150)
1,889,896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45150)
46元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街0巷0號12樓,權利範圍:1/1)
141,900元
4
投資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共3,598股)
183,857元
5
投資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8,000股)
588,800元
6
投資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公司(共24,000股)
1,483,200元
7
投資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共5,000股)
0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郵局
9,340元
9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00分部
90,660元
說明:
⒈編號1至9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財產參考清單所載核定金額計算。
⒉編號1至9價額合計4,387,699元。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乙○○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414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45150)
1,889,896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號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45150)
46元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街0巷0號10樓,權利範圍:1/1)
139,700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郵局
2,465元
⒈編號1至4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財產參考清單所載核定金額計算。
⒉編號1至4價額合計2,032,107元。
⒊編號1至2之土地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後,由被繼承人乙○○與兩造登記為公同共有,價額合計1,889,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