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鄭義昌 被告 林春明 上列被告林春明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