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4號
聲請人 徐煒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珊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
二、相對人傅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