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064號聲請人 陳紘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庭安黎千睿羅光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率16%之依據?如有誤,並更正為法定利率6%(1、據本票所示,並未約定利率16%。2、違約金非本票票據關係請求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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