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春梅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第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可代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0,91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4,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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