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