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被告 詹瑞雄 具保人 李麗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保證金供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李麗美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詹瑞雄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已為本院通緝在案,有通緝資料在卷可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