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鍾定融 相對人 柯清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清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225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