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乙○○關係人丙○○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因認知功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次女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在鑑定人 王瑛杰 醫師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姓名年齡均未能回答。經鑑定人鑑定後認:相對人意識清楚,態度被動遲疑,情緒略微焦慮,語言溝通有困難,容易答非所問或不容易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記憶力嚴重下滑,會短時間內重複詢問已經問過的問題,不容易回憶曾發生過的事情,學習能力下降。認知功能部分,衡鑑當日相對人難以理解測驗內容,從行為觀察上推測個案認知功能處於受損狀態,家屬有觀察到疑似失智的行為精神症狀,擔心東西失竊的妄想、晝夜混亂等。日常生活功能部分,相對人近一年內記憶力明顯下滑,無法快速學習新事物,對於重要約定、貴重物品容易遺忘,短時間反覆詢問相同的事情,時間與地點定向感混亂,會在熟悉的村莊迷路,僅能維持粗淺的社會價值判斷,無法處理較繁複的問題,說話邏輯有時矛盾,難以有效溝通。職能評估部分,日常生活能力需他人協助,人際互動部分,僅能與熟識之人寒暄,會談互動顯得緊張焦慮,社區生活需他人協助,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可見。經鑑定相對人因認知功能逐步退化,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無回復過往正常狀態之可能性等語,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精神部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1頁)。是本院依上開事證及鑑定人意見,認相對人因罹患上開疾病,認知功能無復原之可能,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本件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另聲請人聲請選定其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囑託維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相對人,據覆略以:相對人約5年前起需他人照顧,聲請人遂返回瑞穗老家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可自行用餐,但步履蹣跚,清潔等需他人協助。訪視當時相對人衣著整潔無異味,對社工之來訪或言語均無反應。相對人現況每月有老農年金新臺幣7,550元,名下無其他不動產。聲請人為相對人次子,目前仰賴打零工、種柚子以及相對人之老農年金作為家庭生活費用。現因相對人四子於111年4月1日死亡,為辦理保險理賠以及後續賠償議題,提出本件聲請。本件聲請人雖收入不豐,但尚能處理相對人照顧事務,其返家照顧相對人已5年多,對照顧相對人均能上手,具有積極意願,且對相對人之身心狀況尚能掌握,過去對相對人無不利事由,建議由其擔任監護人(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83頁)。
五、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內容,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現況由聲請人在家照顧,照料情況良好,聲請人手足間已就本件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關係人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形成共識(見本院卷第49頁)。由上可見聲請人與關係人丙○○均有意願,且相對人家庭內已有一定共識,聲請人已返家照顧相對人5年,雖收入不豐但照料狀況仍稱穩定,考量相對人現受照料情況良好,若能以此作為相對人未來照顧狀況之基礎,亦屬對相對人有利。故本院認由聲請人與關係人丙○○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核無不當,爰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効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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