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胡家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家豪(原名 胡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胡志堅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所有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已死亡或已拋棄繼承者亦需提出。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之繼承人姓名皆需列明,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者亦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