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皓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啓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1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萬1,4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989。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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