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秋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威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7,60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0,041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