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何助民
被   告 乙○○
            巷4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柒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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