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 顧雪珠 債務人 陳奕伸陳文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