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3,738,239元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2新臺幣3,849,985元自民國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3新臺幣3,016,809元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新臺幣75,469元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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