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293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告 李汯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26日宣判,惟原告於112年9月20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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