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彬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0月。復附表所示2罪均屬施用毒品犯罪,且其行為態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如附表所示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就如附表所示2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56號│字第7281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16號│108年度簡字第32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8日│108年8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16號│108年度簡字第3223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22日│108年1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字第3187號。│第3510號││││2.已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