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間某日起至96年2月1日止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189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