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伍月。
乙○○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乙○○其餘被訴部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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