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劉林平 之遺產管理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 詹綉娥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被繼承人劉林平與相對人詹綉娥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27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林平於民國90年6月23日死亡,並經本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7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先予敘明。本件相對人與被繼承人劉林平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2327號裁定命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提供擔保,得於被繼承人劉林平之財產於94萬8752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相對人並對被繼承人劉林平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經本院87年度執全字第1776號執行在案。上開假扣押之借款債權,業經相對人起訴,並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606號受理,雙方並於訴訟程序中達成和解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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