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64號

聲請人 陳繼先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5

非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相對人 陳文曼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附表編號2權利範圍欄內關於「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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