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