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特別休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原告 薛駿良 被告 燕巢靜 和醫療社團法人燕巢靜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堯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日共八日又二小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6元(即原告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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