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5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劉宗展
(即 劉尚斌 )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5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