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明准予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世明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羈押在案。茲因本案已於111年1月6日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惟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