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564號原告 何思萱 被告 彭盛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106年度附民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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