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065號

原告 邱鈴惠

訴訟代理人 廖運憲

被告 楊惠玲

林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被告楊惠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林佑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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