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817號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方式1)之利息,與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