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60號聲請人 劉明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60號聲請人 劉明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