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
抗告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9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