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謝文章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鈴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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